根据株教字[2008]23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计划:
我校2008年共招聘高中教师7名,其中数学1名、英语1名、物理1名、化学1名、历史1名、生物2名。
二、应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岁以下(1973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4、具有拟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①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② 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③ 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专业学科要求。
④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中级(含中级)以上水平。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3月15日至4月7日(星期六、日除外)。
2、报名地点:株洲市八中办公室。
3、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⑴在职人员和往届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普通话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⑵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就读学校学历证明、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每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四、考试:
1、笔试:由株洲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时间:4月19日上午9:00—11:00。
地点:株洲市八中 。
内容:专业知识(70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新课程改革理念等(30分)。
2、试讲:由学校组织。时间:4月19日下午至4月20日。
地点:株洲市八中。
内容:高中一年级一课时教学内容,具体章节在试讲前一小时告之应聘人员。试讲主要测试应聘者的驾驭教材和实施教学能力。评委由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组成。
3、综合评价: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主要考察评价应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4月22日公布笔试、试讲综合成绩和综合评价对象名单。
五、考核与体检:
市教育局按笔试、试讲、综合评价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我校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并于2008年4月25日公布考试综合成绩和考核对象名单然后由我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复查(查阅推荐材料、面试),安排体检。
六、公示与录用:
我校于4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汇总,根据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聘人员并于2008年5月1日至5月7日在株洲市八中博育楼一楼大厅和株洲市教育局一楼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的,我校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局人事科汇总,由市教育局人事科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核、审批等录聘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聘资格;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录聘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
株洲市八中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株洲市教育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
局直属单位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局直属单位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新增教师、教研员、职员的规定
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局直属单位新增教师、教研员、职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笔试、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工作需要和编制内增人的原则。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聘教师、教研员程序
1、确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考虑扩减班、教师调出、退休及优化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等情况,按量出为入及缺一补一的原则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根据市教育局规定的新增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新增教师的具体条件。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份申报下年度的增人计划和新增教师的具体条件。局党委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情况,研究审定各单位增人计划和新增教师具体条件。
2、制订招聘实施方案
根据审定的增人计划和各单位相应岗位招聘条件,市教育局研究制订当年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3、实施招聘方案
(1)发布信息
市教育局统一在《株洲日报》、株洲教育信息网和株洲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同时向教育部所属师范院校发布招聘信息。各招聘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本单位招聘信息。
(2)组织报名
报名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各招聘单位负责本单位应聘人员的报名工作。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计划比例不足l:3的,将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3)考试与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试讲、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100分制计算考试成绩。笔试、试讲、综合评价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35%、55%、10%。笔试、试讲、综合评价由市教育局具体组织。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教育综合知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新课程改革理念等)。试讲主要测试应聘者驾驭教材和实施教学的能力。综合评价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按笔试、试讲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各单位各岗位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综合评价对象。按笔试、试讲、综合评价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各单位各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对确定的考核对象,由招聘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及按规定进行体检。
(4)公示与录聘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聘教师。对拟录聘教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的,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局人事科汇总,由局人事科按规定程序报局党委及市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聘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录聘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取消录聘资格的缺额,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
(二)公开招聘职员程序
1、确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向市教育局递交招聘职员的请示报告,局人事科到单位进行详细核定,局党委研究确定招聘职员具体条件及是否列入单位下年度的增人计划。
2、发布信息
各单位根据局党委研究确定的招聘职员的具体条件和增人计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审查资格
市教育局牵头、用人单位配合对应聘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考试考核的对象。
4、考试与考核
新增职员的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拟录聘职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操作,具体内容根据岗位要求制定。理论考试和专业操作的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50%。按理论考试和专业操作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增人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对确定的考核对象,由招聘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及按规定进行体检。
5、公示与录用
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聘职员。对拟录聘职员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按规定的程序报党委及市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相关其他规定
1、对急需引进高层次、短缺专业的教师,各单位先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引进的具体条件。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对象直接进行考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局汇总。
2、原则上不在株洲市辖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职骨干教师中招聘,特殊情况须征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3、直属单位内部流动,在年度增人计划内,按岗位要求及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流动。
4、军转干部、退伍的子弟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局人事科提出方案报局党委决定。
(四)纪律要求
1、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应聘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2、教师职员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3、严格执行招聘工作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要求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教职工管理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竞聘相应岗位必须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进一步落实教职工聘用制。直属单位应按我局与市人事局、市编办联合下发的株教字[2004]1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和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应进一步健全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包括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规范岗位的设置、聘用的程序和聘用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完善聘后的岗位考核,制定科学的考评方案。
(三)贯彻落实好区域内教师交流制度。按上级部门的要求,选派符合要求的教师支教,切实落实好支教教师的相关待遇,为实现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直属单位教师支教或到民办学校任教,教师由局人事科拿出方案,报局党委审批,校级领导由局政治处拿出方案,报局党委审批。
(四)新增教职员实行人事代理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局党委2002年4月16日的决定,直属单位2002年5月以后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单位按程序新录聘人员由单位委托市教育人才中心管理,委托代理期限由单位与教育人才中心商定,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学校要根据湘人发[2007]131号文件要求,按照规范的程序,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在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方案时,要坚持以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及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内部分配方案要起到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目的,并具有激励导向作用。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株教字[2004]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二:株洲市新进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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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株洲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准考证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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